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教唆未遂是指实施了进行教唆他人
犯罪的举动,然而却因为超出了教唆者本身所能控制的因素,最终未能如愿以偿地实现教唆目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成立
共同犯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依据
共犯独立性的观点来看,尽管
教唆犯的行为独立于被教唆者,具备可责罚性和单独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但是一旦被教唆者并未真正实施教唆的罪行,此时,教唆者仍需独立承担未遂的犯罪责任。
具体而言,关于教唆者的
刑罚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定罪:首先,根据共犯独立性理论,教唆者的行为具备独立的犯罪性和可责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将其视为独立的
罪名。
其次,针对教唆者的罪名问题,应当依照其实际教唆的
犯罪类型予以确认。
(2)
处罚:一是要根据教唆者在共同
违法活动中所发挥出的作用予以相应惩罚。
若是在整个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人,应依据
主犯的规定加以惩罚;
反之,若是只起到了次要作用,则应按照
从犯的标准进行处罚。
二是若被教唆者未能实施被教唆的
犯罪行为,虽然教唆者依然需要独立承受犯罪后果,但这不影响其得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待遇。
三是原则上,教唆未满18岁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应优先给予较重的
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