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时可
申请取保候审并无明确的期限规定,实际上,取保候审的申请过程贯穿于侦查、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通常来说,公安机关针对
被拘留的涉案人员,若有需要进行
逮捕的情形,应在
拘留之后的最短时限内,也就是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请求。
然而,在特殊情况之下,例如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时,提交审批的时长可以适当地延展一至四个工作日。
而对于那些跨区域作案、经常性作案或是参与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以适当延长到最长30个自然日。
尽管普遍来说,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往往是在拘留的第37天考虑实施,但并非所有情形都必须遵循这个时间限制。
譬如说,可能面临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
可能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出现社会危害者;
甚至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又或者是正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也是允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