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确定该笔对外
债务的属性,它究竟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抑或是单方面的
个人债务。
若判定其归属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两人的财产来进行清偿;
倘若被认定为某位配偶的个人责任,那么只能由该方单独承担。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正式签字认可或事后的书面追认等代表共同意愿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内以各自名义为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若此债务是在婚姻关系
有效期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前者发起,超越了家庭生活需求,并不算做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有足够
证据表明该债务实质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婚内共同投资经营活动,或者经过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