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
检察院抗诉工作可划分为
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两大
类别。
其一,二审抗诉是指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经仔细审查,认为本级人
民法院所做出的
刑事判决、裁定存在重大违误,进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以维护司法公正。
同样地,各级检察院在对同级法院的
一审尚未正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后,若判定上述裁判存在失误,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
递交抗诉书,同时将该抗诉书抄送给上级检察院,以防止
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确保司法公正。
就判决而言,抗诉期为10天,而针对裁定的抗诉期则为5天。
另一方面,再审抗诉又称为原审法院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宣布生效的判决及裁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及裁定进行仔细审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时,依法依规按
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议。
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公告生效的判决、裁定出现失误,可以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请求其对
立案于同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议。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进行抗诉的情况,理论上不设立限定期限,以
保证对有关案件的严格审核与全面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
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