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责情况的说明如下:首先,当由于发生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件,其中一方
当事人被阻碍而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时,只要他们在第一时间即向相对方当事人发出了充分的告知,便可获得
违约责任的豁免。
其次,如果违约行为遵循了事先签订的免责条款中的约定,那么相应的违约方也将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590条)
法规,若一方当事人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
合同义务,他们将会根据该不可抗力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部分或完全地免除自己的责任。
然而,若是法律对于此类情况有特别规定,则不在上述豁免范围之内。
在此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该立即通知相对人,以尽可能减少由违约所带来的损害。
另外,他们还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
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若未按期履行相关职责,后续再遭受不可抗力的,也不能据此豁免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