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次
诉讼审理宣告
离婚申请未获许可之后,若无新的情况或理由,应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
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至于具体的开庭日期,法院将会预先发出通告。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对于判决驳回离婚申请以及经调解达成和解且维持婚姻关系的案件,以及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若无新的情况或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度
提出诉讼请求的,将不被受理。
此外,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原告撤销其
申诉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原告再以同样的
诉讼请求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对该请求予以受理。
然而对于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
离婚案件,若同样缺乏新的情况及理由,且原告在六个月内在重新提
起诉讼的,则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目的规定,将不受理该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
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