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对待合同的行为指的是在签署及执行合同流程期间,通过
捏造事实等手法进行
欺诈,以此方式掠夺他方财产的
违法行为。
另外一种形式则是合同各方积极隐瞒真实信息,诱导另一方产生误解,致使其做出错误的决策,进而与他们签署或延续合同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述,下列情况可被视为违约诈骗行为:(1)利用虚构的机构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来
签订合同;
(2)采用
伪造、篡改或者失效的票据或者其它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为
抵押物;
(3)缺乏实际的履行能力,却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
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
当事人继
续签署并实施相应合同;
(4)收取了对方当事人给予的货物、货款、
预付款或者
担保财产之后便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5)采取其它手段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