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轻微
公诉案件,原则上需要满足3项特定条件,方可按照
简易程序审理。
首先,此类案件的特点需为: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单
处罚金等
刑罚性质的
犯罪。
此处所谓的“可能性”,是指若所有指控均得到确证情况下,根据
刑法规定,该行为对应的
法定刑罚范围。
因此,在收到公诉书之后,相应的判断工作应该是可能并合理完成的。
其次,案件的有关事实须明确无误且该部分
证据必须充足完善。
具体来说,公诉书所列出的犯罪要素必须完备,且对于每一项待证事实,也应有足够的证据进行佐证。
最后,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获其赞同,方可适用简易程序。
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除了应确保审判过程公正,还拥有最大权重和最高话语权来客观评估简易程序应用于案件处理的可行性及其对于案件质效保障的影响。
同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享有监督审判部门正当地适用法律
法规的权力,其中亦便包含审限阶段。
如果人
民法院在考虑适用简易程序时,发现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并不符合法律条文或者会威胁到审判质量,可以不予采纳。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