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果发生了“
一房二卖”的情况,受损的买方完全有权力进行
起诉。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会导致无法实际取得房产的一方所签署的
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而针对无效的
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人有权将其提交至
仲裁机构进行确认和处理,包括确定
赔偿金额以及
赔偿方式等相关事项。此外,他们还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以弥补自己因此遭受的
经济损失。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