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按揭贷款购
买房产的事宜,不希望购买并继续持有该房产的情况下,理论上是允许退回房屋整体的;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白
按揭购买的房产在相关
产权证书颁发以前,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也就是说所有权尚未得到有效转移。基于这一前提,即
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
合同效力还未完全落实到位,购方有权利提出
终止合同,并有权向开发商收集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
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