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房屋所在地的相关司法事项,应由该地区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判
管辖。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遵循"原告就被告"这一经典管辖原则,也就是当普通公民提起涉及公民权益的
民事诉讼时,其案件应交由被告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但需要注意的是,
不动产纠纷案件有所区别,它将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尤其针对那些已完成登记手续的不动产,登记地址便被视为不动产地;而未完成登记程序的不动产,则以实际归谁所有来确定其所在地。因此可以看出,
房屋买卖合同并不适用于
合同纠纷的一般
管辖权,而是受制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