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购房交易过程中,交纳的
定金原则上是可以退还的。具体来说,它被视为一种单向性的
担保手段,也就是说,支付方对于接收方做出了明确的承诺和保障。若接收方违反约定,仅能收回原本所交付的定金,无法享受双倍返还的权益;若是支付方产生违约行为,接收方有权利视情况决定是否将定金用作补偿损失或者
违约金的支付,并无须予以退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定金并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定金性质,对于执意主张定金权益的一方,人
民法院有权依法作出驳回之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