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定金是不予退还的;然而在少数特定情况下,仍然有可能进行退还,但需要满足
购房者没有出现任何违反合约承诺的行为。例如考虑到自然的
不可抗力因素,使得买卖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商业合同,或者由于双方对于相关协议和附加条款的解读无法达到共识,最终无法顺利签约,此时,定金便可以纳入可退还之列;若卖方因为自身的原因,无法按照既定计划继续履行交易过程,那么,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将可以得到双倍的补偿性偿还。另外,根据中国大陆现行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例项明确规定:如若商品房本身并不符合公开销售的要求,那么开发商不仅不得擅自进行销售活动,同时也不能够收取任何类似预约金类的各种费用。所以,当购买的商品房并不符合销售要求时,就算购房者此前已向卖方交付“定金”,一旦发生这样的状况,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无论双方在此之前是否涉及关于“定金”返还方面的任何约定,开发商都必须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