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您解答购
买房产时关于“
定金能否取回”的问题:
1、通常情况下,定金是不予返还的;
2、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购房者可要求返还定金,但需
保证其在交
付定金过程中并未违反相关条款。例如,由于环境或自然因素导致签署买卖协议受限的情况、或者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协议及
补充协议在协商后仍未能达成共识以致无法签署的,此类非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原因所致的定金则可以申请退还;若购置房产的一方因为自身行为导致交易无法持续进行,此时购房者可申请双倍返还定金;
3、根据我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当商品房屋本身并不符合销售条件时,开发商无权销售该商品房,亦禁止向客户收取任何
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当商品房不具备销售资格且购房者已支付定金,即便双方对于定金的返还款项尚未作出明确约定,开发商也应主动将定金全额归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