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业主面临的
欺诈现象:
(1)对于已于资产注册处完成
房屋过户手续的购买者,有权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而尚未办理
过户手续的购买者则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其所违反的合同所规定的
赔偿责任。
(2)如果两位购买者均未在资产注册处完成房屋过户手续,那么已完成
房屋预告登记的那位购买者拥有优先权;而另一位购买者则可以依据开发商
违反合同的事实来推动
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3)若当事双方既没有完成
产权注册也没有进行
预告登记,且其中一方已合法地占领了争议房产,那么他将享有优先权;而另一位购买者可以通过追诉开发商违反合约的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最后,如若是双方都没有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及预告登记,并且也都没有实际占有争议房产,那么那位最先支付房款的购买者将享有优先权;至于另一位购买者,自然可以通过追求开发商违反合同的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