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所引发的
纠纷,以下四种途径皆具备一定的解纷功能:首先是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双方
当事人应该以平等待人之姿,在私密空间内寻求友好解决之道。若此方法难以实现,便应当寻求具备公正立场的第三方中介力量加以协助,为之协商调停;当和解与协商无果后,可以依据房屋买卖相关合约,将此争议交由特定权限机构进行
仲裁处理;倘若以上步骤并未能有效化解矛盾,最后的手段便是向有
管辖权的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
《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
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