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争议,可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然而,这一切都以事先双方签署了明确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在产生
纠纷之际,受损的一方有权依据
购房合同中预先设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署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
申诉,而经仲裁委判决出的裁决对于当事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如果
购房者在与卖方经过频繁磋商、调解甚至仲裁后仍未能成功化解纠纷,那么他们仍有权利向当地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以寻求公正的解决方式。在处理这些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纷争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以及当地法院无疑将扮演着关键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
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
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