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明文规定,施工单位须严格遵循以确保施工质量为己任的原则。与此同时,监理单位则受建设单位
委派,全面行使施工质量监理之责,并因监理行为而需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据此可知,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对自身施工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监理单位作为监控的主导力量,对于施工环节具备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因此也需要肩负起对施工质量所应担当的监理职责。相较之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规性层面,只要其行动合法合理,那么即便在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亦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关于
工程质量问题的
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在施工活动引发的质量隐患尚处于萌芽阶段时,应立即加以制止,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着手更正;
其次,若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经显现,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寄发《监理通知》,要求其采取确
保证证质量的有效措施之后,再提交《监理通知回复单》至监理单位进行核实;再次,对于某道工序分项工程圆满完成后,如仍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详细记录于《不合格项处置记录》之中,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切实整改,并对其提出的补救方案予以确认,全程跟踪处理进度,待整改成果检验无误后方能批准其继续往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推进;
最后,在交工使用后的保修期限内,如发现施工质量存在安全风险,监理工程师应迅速签署《监理通知》,指示施工单位进行紧急保修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
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