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定金能否退还这一问题,具体取决于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
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中的约定期限以及约定场所前往进行
合同签订,抑或是购房者在正式
签署合同时对原认购书中所确立的关键性条款(例如价格、面积以及户型等)做出了重大变动,从而导致合同签署未能顺利完成,此时便可被视作是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予以退还。
其次,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之内将购房者已经选定的房屋转售给了其他第三方,从而使得双方无法按照约定正式签署合同,那么开发商须以两倍的标准返还购房者所交的定金。再者,倘若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
商品房销售方面的合法证书,或者由于开发商本身的原因引发未能与购房者正式签约或由此导致
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开发商必须无条件地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并且
赔偿购房者所有可能产生的损失。接下来,如果双方仅仅因为正式合同或者
补充协议中的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且此问题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毫无关联,最终造成合同签署未能实现,那么双方均未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需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另外,若认购意向书对于价格、面积以及户型等核心条款未作出明确约定或表述模糊,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进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签署,开发商同样应该返还购房者交予的定金。
最后,若因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难以签订,卖方有义务将定金悉数返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