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
付定金之后,若买家产生取消
购房意向之情,通常情况下无法要求对方退还
定金。然而,当这一决定并非由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主观过错所致而使得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够得以签署时,则出卖方可被视为理应全额返还定金;倘若出卖方本身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其亦应对定金予以退还;除以上特定情形外,大多情况下定金不予退还。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