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的过程中,已经交付的
订金是具备可退还性的,然而,若购买者欲索回所缴纳的订金,则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令
法规所设定的条件。
首先,如果由于购买者自身的缘故无法完成认购合同的签署,那么购买者便无权请求返还其所缴纳的订金。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追寻更大商业利润的过程中与其他方达成认购协议、在未获得正式销售许可证情况下签订认购协议以及在支
付定金前未能向购买者披露房产存在查封或者
抵押状况等行为,均应被视为违反承诺,需向购买者双倍返还已缴付的
定金。此外,由于不可
归责于开发商及购买者双方的原因引发的问题,例如双方无法就认购合同的重要事项达成共识,甚至出现了无法预测的
不可抗力因素等等,这些情况都可能致使认购协议无法顺利签订,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把购买者所缴付的定金如数归还给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