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延期交房的
违约金确实缺乏一种固定的衡量标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通常被规定在百分之一至百分之零点一这样的区间内;此外,这类违约金所依据的乃是总房价款;
消费者没有实际的
财产损失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就能够免除其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已经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必须按时支付,除非开发商具备法定免责理由,例如地震、战火等等这些由合同约定且属于
不可抗拒因素,并且他们也及时履行了向消费者通报的义务,那么他们便可以不需要承担逾期交房的
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对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如何结算没有进行清晰的规定,此时应该参照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表的公告或获得资质认证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借价格作为参考标准;若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任何的免责偏好,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
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这其中包括了支付
逾期违约金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当
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满足一定期限的消费者有权提出废止合同等要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