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购
买房屋时缴纳的
保证金,倘若因故无法达成交易,则该笔资金可予退还。值得强调的是,此类保证金的实质应定性为
预付款项,与
定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并不具备
担保性功能。若经证实,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
商品买卖合同时,曾向购房者收取过类似于预付款性质的费用,然而双方最终未能就此份房屋
销售合同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公寓开发企业有责任将已经收取的相关费用全数归还给购房者。虽然如此,在此类情况中,各方亦可另行进行协商并达成其他协议约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不遵循销售商品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其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亦不可够以此理由向购房者收取任何与预付款性质有关的相关费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
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