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房房屋认购书之后,若该认购书已明确约定购房
订金事宜,那么关于认购书签订后的
购房定金处理便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若买方未能按照认购书所设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约现场,即构成
买方违约,此时原先的购房订金将予以没收;反观卖方在此过程中,若因自身原因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对认购房屋的转售手续,从而导致最终并未能实现正式签约,此情形亦属于
卖方违约,须向买方支付双倍
定金作为
赔偿。
2.倘若买卖双方均能遵循认购书中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正式缔结购房交易合同,那么在
履行合同时,购房订金即可转换为相应的房价款项,或由卖方收回;然而,在后续履行正式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则需按照其违约严重程度,适用“没收订金”或是“双倍返还订金”这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3.若买卖双方皆无前述第一种违约行为发生,唯独在具体签署预售(销售)契约以及附加协议方面出现分歧,进而影响到签约进程,且导致未能顺利签约的话,卖方须毫无保留地全额退还给买方先前支付的订金。
4.最后,若在正式签约阶段,某一方有意对认购书中已经确认过的部分条件,例如价格、房间编号、面积等进行实质性变更,致使最终未能成功签订
购房合同,这种情形可被视为违约。其中,若买方违约,则原先交付的购房订金将被依法没收;反之,如果是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支付双倍订金以示惩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