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商品房出卖人在其与
买受人所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明确约定了因
延迟交付而须向买受人承担
违约责任的具体
赔偿金额,则此赔偿金额须严格按照该条款中约定的标准执行,即开发商需依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支付相应的
延期交房违约金。
2.然而,假设商品房出卖人于此情形并不遵守前述的约定,并拒绝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
违约金,那么,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道理,开发商终究还是需要为自己的未能及时
履行义务付出代价,故须依法
赔偿给买受人相应的延期交房违约金。
3.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载明关于
延期交房所应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出卖方若出现延误交付之行为,仍然必须赔付给买受方相应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原无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这就需要依照本条所列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举个例子来说,对于未按期支付
购房款项的情况,可按照尚未支付的购房款总价值,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金融机构收取
逾期贷款利息的上限进行计算。再比如,在房屋延迟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损失赔偿额可以采用在延迟交付使用期间,参考市场上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评定的租金标准来确定。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