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购
买房产时所缴纳的
定金确有可能退换,然而,前提条件是购入者需要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标准。情况之一,倘若由于购入者自身的缘故无法达成买卖预售合同的签署,那么购入者将不能够索回已然缴纳的定金;第二种情况,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这边而言,若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收益而与其他各方缔结了售后预售协议;或者在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明的前提下便与购买者签署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买者支
付定金之前并没有告知其房地产项目已经存在司法冻结、
抵押等相关事项,在此情形之下,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按照双倍金额返还所收取的定金给购入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房地产开发商及购入者责任因素所导致的原因,例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或是遇到天灾人祸这类不可抗拒的灾难,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完成签署,那么房地产开发商也有义务将已收的定金全额退还给购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