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时,如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买方有权让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进而向其索要
违约金作为补偿。而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通常状况下,买卖双方应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的原则处理,即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比例来执行,若在合同中未设定明确约定,则可参照当时的
银行贷款利率予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尚缺乏一个统一标准,但是合同中的
违约金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实际申办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适度调整。例如,若因房地产公司长期未能按时交房对
购房方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超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那么,购房方可寻求人
民法院的援助,申请适当提高违约金金额,最终按实际损害程度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而追诉房产公司的违约之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