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便构成了本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
购房者有权提出相应的
申诉与
赔偿请求。倘若在
消费者发出正式催促后,相关单位在三个月内仍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并且缺乏明确合理的解释和原因,那么购房者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解除本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所有因违约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皆应由开发商完全承担。若相关单位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房,尽管满足合同约定日期,但也仅仅只能以
开发商违约事实存在为基础,追究其未按时履行交房义务期间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