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若
延迟交付房屋,购买方享有
退房权利。当合同所确定的交付日期届满后,请向开发商发出书面的房屋催交通知;若过期三个月之久,开发商依然无法履行交付义务,买方享有要求退房的法定权利。在此情况下,开发商需依照合同约定向您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
赔偿相应的活期利息。对于已经约定了
违约责任的合同,如卖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便可按照合同的规定
解除合同、退房并且收回
购房款项;反之,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则买方需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卖方发出催告。在经过三个月的等待之后,如果开发商依旧未能按时履行交付义务,买方将拥有
解约权,解除
购房合同,并收回购房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
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
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