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作为合法
买受人有权向开发商提出承担
违约责任以及支付一
定金额的
违约金的要求。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普遍惯例,若购销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依照此种约定执行;如无相应规定,则应按照法律
法规适用的原则进行处理,以此达到金额平衡。另外,虽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并无统一固定标准,但合同所规定的
违约金比例并非长久不变之数,可依据实际损失的程度进行相应调整。倘若房产开发企业长期
逾期未予交房而导致
购房者蒙受损害相当于或超过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有权寻求人
民法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依据实际损失的结果来设定违约金的金额,进而要求房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