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房屋,则可被视为构成了违约行为。然而若是由于与开发商本身无关的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等导致
延期交房,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被归类为违约。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明确指出,如果任何一方
当事人未能忠实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该义务,就必须依法承担积极履行、采用适当的补救手段或对相关损失进行
赔偿等
违约责任。此外,依据第五百七十八条中的规定,当当事人已经明确表达或通过其自身的行为揭示出不再愿意尽
债务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在
债务人的
履行期限截止之前向其请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