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开发商因延期交付房屋导致违约行为,您有权为自己争取权益并请求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如果经由您书面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三个月期限内实现交房的承诺,并且无法提供合理合法的理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买方的您有权选择终止当前的
购房合同,同时开发商应当为此承担所有可能产生的相关损失。然而,如若经过书面催告之后,开发商能够在约定的三个月期间内向您按时交付房地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您作为买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但却不能基于此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开发商间的
买卖合同关系,不过您仍有机会向开发商索取
逾期交付期间造成的全部
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