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屋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违约,因为在签订
商品房购买合同过程中,对于交付房屋日期的阐述往往采用“在某一特定时限之前”这个表述方式,而非明确规定某个具体日期来完成交付手续。因此,提前交付的情形实属正常交房的一环,并不能视为违期行为。然而,若超出设定好的约定时间仍旧未能进行交房则应被认定为
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