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时,建议您首要考虑寻求开发商的协助。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直接且具体的契约关系,因此在处理
商品房质量问题上,开发商具有不可推卸的终极责任。这份责任是通过《商品房
购销合同》以及《
商品房住宅质量
保证书》来加以明确确认的。若因商品房质量问题引发了
经济损失赔偿诉求,也是需要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并向购房者给予赔偿的。在此之后,开发商有权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
责任方的赔偿义务。
(二)若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方面出现争议,开发商未能及时有效解决或者解决方案无法满足购房者的期望值,
当事人便可向各地设有相关职能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进
行权威认定;亦或是将问题反馈至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期其介入调查及协调。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可能威胁到房屋结构安全性的问题,住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自行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的房屋鉴定工作,所得鉴定结果可作为
民事赔偿的重要
证据支撑。
(三)若前述手段均告无效,购房者也可依照现行
法规以及个人实际状况选择向当地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诉讼;或者直接前往法设机关人
民法院进行
申诉控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