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地产买卖产生的纷争过程中,我们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途径來妥善解决:
首先是通过友好协商,双方依据各自的实力与利益考量,互相做出退让从而解决问题;
其次是邀请第三方出面调解,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劝说有争议的各方积极协调统一意见,设法消除分歧;再次就是诉诸于仲裁手段,将争端交由
仲裁机构裁定结果;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权威来保障权益,则最终可选择提起
诉讼程序。这其中,协商方式最为直接便捷,易于操作且能够保持理性与冷静;调解方式则更为中立宽容,适合在各方无协商可能时使用;仲裁具有明确的终局性,裁决后如一方未能按期履行,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至于
诉讼方式,无疑是法律规定内的最高级别的
纠纷解决手段,对于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最终的保障力。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
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
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