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房屋预售中的
定金问题,定金是可以被退还的。当
购房者按照约定切实履行了相关义务后,其交纳的定金应可予以退还或抵扣相应的购房款项;若
开发商违约,则需将定金退还并支付双倍金额;如遇到因特定情形或自然因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
买卖合同,又或是未就协议及
补充条款达成共识而无法完成签约的情况,且责任不在于任一方,那么定金也应得到退还。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可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定金以作为债权的
担保。在实际交
付定金之时,
定金合同即为生效。定金的具体数量可经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总金额不应超出
主合同标的价值总额的20%,超出部分概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应。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大于或小于约定金额的,均应视为对原立约定金金额的调整。此外,根据该法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倘若
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
债务,那么定金便应该折算成对应的价款或者予以回收。如果是由给付定金的一方存在
债务违约或者履行不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的状况发生,其将无权主张收回定金;与此同时,若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出现此类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其应向对方支付双倍定金进行
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