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以至于对居住环境产生严重影响时,
购房者可考虑是否选择
退房。此时,购房者应参考双方签订的
购房合同内容,依据其中约定的衡量标准来对应屋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向开发商提出修复请求以及可能产生的
经济损失赔偿。特别是如果由于房产主要组成部分的结构性质量问题无法顺畅地交付使用,或者在
房屋交付之初,
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经过严格检验后仍旧被认定为不合格,则购房者拥有充分的权力选择退房。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权益具体体现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中,即当房屋交付使用之后,若
消费者认为主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再次检验。一旦确认房产确实存在不可接受的
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消费者便有权利选择退房;同时,如果该行为导致消费者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