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销售人员利用诱导手法致使购买者缴纳了
订金后能否要求其退还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只要开发商已经具备了所有法律规定的
商品房预售设定条件,两方所达成的契约仅仅是针对客户拒绝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情况,那么客户便无权提出收回订金的请求。然而,对于购买者而言,他们完全有权利依据协议的非公平性为由,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对原来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撤销,进而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其已经支付过的现金。假如因为开发商方面的原因而导致无法顺利
签署合同的话,购买者同样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与之相对应的订金。订金,顾名思义,它是指在某项具体的交易中,参与各方共同商定的,为了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和维护,于某一方在交易正式履行之前,提前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替代物。订金作为一种重要的
担保工具,其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因为在订立合约之时,订金的金额及其支付方式都是早已明确的,因此借助于订金
处罚规则的应用,能够敦促双方积极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达到
保证契约执行的最终目标。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