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大业主而言,如若开发商未能按时完成交付房产的义务,将会直接导致业主不能适时地进行合理的室内装饰、充分行使所有权以及正式入住,这无疑将为业主造成严重的
经济损失及生活干扰。在此状况下,业主有权依法追究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并索求相应的
赔偿。具体赔偿事宜应当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首先,依照《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内容处理。通常情况下,合同各方都会在条约中明确规定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产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凡有明确约定者应按所签合约履行相关权利与义务;若无约定或该约定无效时,则可由业主请求开发商按照
延迟交付房产期间内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信息或者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审定的同类房产所在地段租金标准作为依据,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