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即《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明确规定,任何项目的延期交付均构成
违约行为。但是,若出现
不可抗力情况或由双方在
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特殊原因引发的
逾期交付,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及时向
购房者进行公示通知。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按照合同中预先约定好的时间标准,为
消费者提供具备正常入住和使用条件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无法如约履行该项义务,依照配套条款的第三十一条规定,该开发商应负责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同样,对于因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基于消费者与开发商在原始合同中的约定而产生的延期交付现象,开发商也有义务及时向消费者做出公示通告。最后,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特别设立的样品屋展示,他们需要确保实际交付的商品与样品展示之间保持同质性。如果在展示过程中没有清晰注明实际交付商品与样品之间的差异,那么当消费者接收到实际交付的商品时,这些商品就必须与原始样品保持一致的质量、设备以及装修效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