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质量问题的处理事宜,一般由地产开发商或售卖方担任
主要责任人,以下为详细说明:
首先,针对
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若房屋尚在保固期限之内,开发商即对其所涉及的维修工作担负起相应职责。在此情形下,涉事
主体结构倘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使得购买者无法安全入住,开发商需向购买者退还全额款项,同时
赔偿因质量事故导致的所有
经济损失。若房地产开发商拒绝进行修复或在规定时限内延迟执行修复工程,购买者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修缮,由此产生的修缮费用以及相关修复期间所引发的间接经济损失均由开发商承担。
其次,对于保修期之外的问题:如房屋已超出保质期限,责任归属可能需要视个案具体情况而定。若售卖方在销售过程中故意掩盖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则售卖方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假如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在销售期间,售卖方已经如实告知缺陷,或者购买者早已了解该缺陷,则售卖方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外,如果是房屋本身持有的隐蔽性瑕疵,售卖方无需承担瑕疵
保证义务,除非有充分
证据证明售卖方已经得知此事。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
承包单位向
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
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
建设工程的
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