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地
产权益冲突的
诉讼案件中,自受理之日起至法院进行首次开庭的时间最少应为三十日。若案件适用的是简易审判程序,则从受理当日至首次开庭的期限须长达不少于三十天,不多于三个月;而针对适用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而言,从受理之日起至首次开庭的期限同样也在不少于三十天且不多于六个月的范围内。如出现特殊情况需延长开庭日期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并可延长半年,但如确实需要延长时间的,则应当上报上级人
民法院进行批准方可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