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领域的争议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此类问题应由争议地产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专属
管辖。具体条款如下:
首先,如涉入因不动产引起的
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市级以上的人
民法院进行受理;
其次,若涉及到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争议,则应由该港口所在地市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来裁决处理;
最后,如果是由于
遗产继承问题所引发的法律纷争,那么就应由被
继承人逝世时的常居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市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