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实践,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情况下,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
购房协议的履行及违约后果认定标准:
首先,若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所约定的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选定的且已交纳
定金的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购房者无法按期签订正式
购房合同的话,那么开发商必须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该规则旨在保护
消费者权益,对开发商滥用其优势地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予以约束。
其次,当开发商未能获得规定的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因自身原因对购房者和销售单位造成影响,使双方均不能就正式合同文本达成一致,亦或正式合同事后被判定为无效,此时开发商需无条件地向购房者返还定金,同时
赔偿购房者的相应
经济损失。此举旨在强调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平等原则。
另外,当购房人和开发厂商仅因正式合同及有关
补充协议上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时,进而导致正式购房合同未能顺利签订,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并不构成任何形式的
违约责任,开发商有责任向购房者全额退还定金。这部分强调的是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明确性和灵活性的平衡问题。
最后,若是市场环境或者开发商方面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实现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面临这样的情势时(即非双方
当事人过失导致的),卖方有义务将定金如数返还买方。这种情况是法定的双方权利保障条款。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