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
购房交易中,订购金的退还问题常常引起关注与争议。关于这一点,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惯例,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若
买房人依照约定履行了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义务,那么该笔订购金额可被退回或替代为购房款,具体选择权在于买房人;相反,假如卖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房屋买卖
合同条款,那么该笔订购金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