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它是指当缔约方因为合约产生纷争时,双方可以进一步进行商议,以保持双方权益的平衡为前提条件,针对所涉争议进行共同协商处理,最终达到合约
纠纷问题的全面化解。
2.调解。这是在第三方主持人的见证之下,通过采取说服、教导等手段,来调和、化解涉及到的
当事人间的合约纠纷问题。
3.仲裁。是指由签约双方共同决定将产生的争议提请(享有广泛认可声誉的)中立方,由此方根据相关规则以及是非标准,做出对争议问题的公允
判决和裁定。
4.
诉讼。这个是由国家的司法机构——也就是我们的人
民法院负责执行,依据国家法律条文,在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参与配合下,依法而公正地揭露、解决争议的工作过程。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