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购
买房屋时出现延期交付的情况并不属于
违法行为,然而,这却构成了
合同违约。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在经过
购房者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对此进行了履行,那么购房者将无法
解除合同,但是他们仍然有权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损失的请求。若开发商在购房者的催促下在规定时间内并无做出任何实际的行动并且未能提供充分、正当的理由,这时购房者便有权利选择解除合同,其所有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