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按揭贷款过程中,若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顺利完成,首付款通常都是可以退还给客户的。但是,倘若问题发生在银行环节,如银行无法批复
贷款申请,那么客户就有机会与卖方进行协商以达成
解除合同的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双方约定之外的
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问题出在客户自己身上,比如提供了
虚假信息或是存在不良信贷纪录等原因,那么,客户就有可能面临着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违约
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造成
按揭无法推进的原因繁多复杂,相关实例的
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当处理
合同纠纷时,法院在裁决中通常会首先考虑适用
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因此,对于贷款被拒的违约责任如何界定和分担,具体的责任判定完全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假如条款中对此项责任归属事宜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表述模糊不清,则可依照以下
基本原则加以处理:若导致贷款失败的责任在于开发商,例如项目开发尚未达到销售标准,亦即开发商未能获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正在出售尚不符合实际使用需求的现房,在此情况下,当银行审核时发现这些问题就会拒绝批贷。此时,客户有权要求开发商如数退还其所支付的首付款以及
订金,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关的利息损失;反之,如果问题源于客户本身,譬如客户所提供的信息存在虚伪成分,或者客户的
个人信用记录相当糟糕,以至于
拖欠债务逾期未还,从而导致银行无法批准贷款,那么客户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
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