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签署认购书时支付的
定金符合特定条件,便可进行退还。若由于特殊原因或是因政策调整或自然因素等造成无法签署
买卖合同的情形,或者对于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在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签署书面合同,且此类问题并非由任何一方所引起,那么在此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如果
购房者因
卖方违约而不愿继续购
买房屋,其向卖方支付的定金也同样应得到相应数额的退还。但是,若在缴纳定金后购房者主动反悔,并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此时定金则将无法得以退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