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订金,其含义在于订立或预订某种事项,这实际上体现为一种非
担保性质的商业贸易惯例用词。在通常情况下,订金被视作
预付款性质,顾客在成功完成交易后,订金可直接充作购物款项;反而言之,若交易未能达成,那么订金则需全数退还给顾客。
然而,倘若双方签署的是“
定金”协议,就表明客户与商家已经签订了较为长期且相对确定的合约,在此类情况下,房产的定金往往不能予以退还。“定金”作为
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法律基础性质是由违约产生约束力的定金额,同时也表现出对
合同履行的保障作用。只有在开发商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并严重违反了常规交易规则的前提下,才能考虑到顾客交
付定金之后,有权请求进行退还。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